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问题的提出在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然而,不能达成共识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围绕这一问题,不仅实务界的观点十分混乱,理论界的争论也异常激烈。同时因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存有不同认识。因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规则也存在争议。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车辆交通事故定损流程,不能因对其认定结果不满提起行政诉讼。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证明力比一般证据要高。
3.公文书证也是证据,同样需要法官对其进行审查。
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必要或wei一的证据。
安徽20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十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dian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xie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生育功能。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估标准的适用(一)不同观点的评析。从确定鉴定标准的法理基础来看,侵权行为发生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即无论**鉴定在什么时候鉴定,鉴定部门应当一律适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实施的鉴定标准,而不论实施鉴定时评定标准是否发生了变化。正因为如此,浙江省高院和**厅联合发文统一了这个问题的认识。但是,这一学说并没有解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从何时开始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开始适用的问题。新标发布时间说认为凡是2017年1月1日之后进行**鉴定应当一律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不管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这种学说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违背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明显不妥当的。法律适用原则说提出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之前,异地交通事故定损,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但是这一学说存在两个方面的弱点:一是没有就实体问题是否溯及既往作出回应,比如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失效以后才进行**鉴定的,黄山交通事故定损,应当如何适用鉴定标准的问题;二是对于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时间的确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特别是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发布机关不是公an部,而是国家质检总局,部分**鉴定人员一直等待公an部发文废止该标准,从而导致适用上的争议无法得到解决。